3月18日,记者获悉,成都市住建局印发《成都市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规范》,受托为物业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负责其服务的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电动自行车固定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既有物业小区新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应急、消防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消防设施设备应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隔离、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配置自动报警、喷淋、灭火、防排烟、应急照明、防雷接地等装置,充电设备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符合供配电技术标准,统一充电场所应采用智能充电设备,鼓励电梯轿厢识别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
《规范》指出,物业服务人应加强对物业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日常管理,包括制定并不断完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制度、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纳入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等。同时,《规范》对专业运营单位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应选择具备专业管理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企业,督促其使用符合标准的充电产品,并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增强事故发生时的赔付能力,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应与专业运营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经常性督促专业运营单位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检查维护管理和对驻场人员的培训、落实应急管理措施,新增的监控设施应当接入物业小区监控中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范》明确了八类禁止性行为,依次为严禁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在物业小区停放充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严禁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严禁不按规定停放、严禁在非规定区域充电、严禁“飞线充电”、严禁在易燃品附近充电和严禁长时间充电。
《规范》同时提出,有条件的既有物业小区可以参照双流区翰林上岛小区人车分流的做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科学管理,农民集中居住区、拆迁安置物业小区等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此外,上述内容如与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出台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管理有关工作指南、标准规范不一致的,以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出台的工作指南、标准规范为准。(成都日报 李长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