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至关重要,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线。7月5日上午,营山县法院开展“庭审进万家”活动,审理钟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现在开庭!”随着审判长王锐手中的法槌庄严落下,该案在营山县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被告人钟某与他人合伙经营餐饮店,主要从事冷锅鱼销售服务。自2023年5月10日起,被告人钟某为了降低成本、提升口感,将顾客食用后的废弃油脂加工制作成“老油”,重新销售给顾客食用。2023年11月2日上午,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例行检查时,查获“老油”28.3千克(含桶的重量)。经统计,钟某销售“老油”锅底金额为55055元。
庭审现场
该案由营山县法院副院长王锐担任审判长,组成7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现场庄严肃穆、程序严谨。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有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
法院判决
经过紧张有序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定程序,该案顺利审结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钟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被告人钟某退缴的违法所得55055元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钟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法庭教育
在法庭辩论后,王锐进行了法庭教育,告诫被告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王锐希望被告人深刻吸取教训,遵纪守法,找到正确的人生方向。
王锐同时向旁听者普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行为犯,一旦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可能涉嫌该罪名、触犯该刑法。提醒旁听人员要以案为鉴,诚信合法经营。
县政协委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代表在现场观摩庭审。县内20余家餐饮经营业主代表旁听庭审,在现场接受法治教育。(营山县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