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顺庆法官详解:有一类案件 叫“执行不能”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4-03-15 13:55:26 编辑:杨仁昌 点击:
近年来,顺庆法院积极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执行法官也要告诉大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到位,有一类案件叫“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不能”
它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缘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市场风险、社会风险和法律风险。 
常见的“执行不能”有哪些类型
农村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等涉民生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自身经济困难,根本无履行能力;部分企业和经营者经营不善,或因市场变化出现经营风险,没有财产或财产极少,根本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因刑事案件引发生赔偿,被执行人被判处重刑、甚至死刑,根本没有履行能力;民间借贷引发三角债务的执行案件,出借人借钱给借款人时,出借人自身对借款人的财产、经济实力、还款能力、后续发展判断失误,借出的款项超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一般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不意味着法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从此就不理不问了。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当事人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降低自身的民事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当事人在诉前、诉中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此举可大大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当事人可以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到期债权、承包经营权等;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措施,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分期分批履行债务。(魏川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