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提出“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构建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2年且未纳税的经营主体予以除名。《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明确在成都探索建立除名管理制度。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聚焦实践导向、目标导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共同制定了《成都市经营主体除名管理办法》,对符合除名情形的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除名公示,优化管理举措,以更加包容审慎的方式引导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通过恢复经营或注销重整等方式激活市场资源。
1.出台《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经营主体除名管理办法〉的通知》,优化管理方式,进一步摸清市场底数,帮助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通过除名修复或注销重整等方式恢复生产经营。
2.拟制发《成都市经营主体除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优化完善除名管理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推动除名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3.拟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融合平台建立除名管理功能板块,实现经营主体除名管理业务全流程信息化。
通过该制度,提升企业监管数据质量。对“僵尸企业”实施除名管理,清理和净化经营主体数据库,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实现精准监管、靶向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监管方式更加包容审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采取柔性监管方式,由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改为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除名,减少不良信用记录对经营主体的影响。有效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引导被除名企业有序退出市场、调整经营方向、重整市场资源,促进优胜劣汰,结构优化,去除无效供给,释放创业创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