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公安分局:谣言三连“不听、不信、不传”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4-02-01 13:24:01 编辑:赵春蓉 点击:
为深入推进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努力营造风清气正、清朗网络的浓厚氛围,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谣、辨谣、防谣能力,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网络空间,近日,昭化区公安分局组织开展了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宣传活动。
宣传过程中,民警通过现场讲解、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案例剖析等方式向辖区群众普及网络谣言相关知识以及编造散布网络谣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群众深刻认识网络谣言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升群众网络安全意识和抵制网络谣言能力。同时,利用各类电子显示屏在辖区车站、高速路口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悬挂打击网络谣言宣传标语,进一步扩大群众知晓度,在全社会形成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的浓厚氛围。
下一步,昭化区公安分局将结合日常工作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坚持打防结合,加大宣传力度,丰富打谣手段,让拒绝谣言之风深入人心,努力营造风清气正、清朗和谐的网络环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面对网络谣言需擦亮双眼,切勿相信、转发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一切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传播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广大人民群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凭臆断猜测发布消息,自觉抵制网上不良信息,发现谣言、不实信息,请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方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