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总工会报送案例获评第八届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4-03-15 20:34:09 编辑:李肖 点击: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总结推广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成功经验,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儿童、促进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2023年,省总等7个单位联合开展了“第八届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各地各系统推荐共138个案例参加评选。
其中,绵阳市报送的案例《情系哺乳期女职工工会伸援手解纠纷》获评第八届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一起来看案例详情。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8日,唐某到平武县总工会诉称:我在哺乳期被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我主要是靠打工维持一家人生活,无奈之下只好到工会求助,请求工会给予法律援助。求助人的来访,经过平武县总工会核实,引起平武县总工会领导的高度重视,马上指派县工会法律工作者、水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汤云萍给予办理。
受援人唐某2020年10月经成都某某公司聘用到平武县龙安镇“某某明城”售楼部工作,从事售楼业务,工资为底薪1800+绩效1000元+每月提成为6000余元,唐某与成都某某公司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但该公司未依法与唐某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21年6月份才给唐某购买了社会保险,但因成都某某有限公司从用工之日起未按时向平武县社会保险部门申报并缴纳保险费,导致唐某2022年2月24日至3月3日,在平武县人民医院生育小孩时无法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经济损失共计7699.17元。成都某某有限公司在唐某生育期间未按照规定给唐某发放工资,每月只给支付工资1800元,唐某的社会保险费只缴纳到2022年6月份,致使唐某无法自己缴纳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成都某某公司直到2022年8月26日才给发放了同年3、4月份工资12396元,尚拖欠唐某某销售提成工资29901.66元。并且在唐某哺乳期内要求唐某出具县级医院开具的纯哺母乳证明,才可以请假,当唐某不能开具纯哺母乳证明,该公司在2022年7月不予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直接解除了与唐某的劳动关系。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法律工作者汤云萍接受指派后,当日会见了受援人,详细了解了案情后,向受援人宣传法律知识并与受援人签订委托书和帮扶协议,之后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并向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相关规定。而该公司始终认为唐某某不能出示医院开具的纯哺母乳证明,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过错不违法,拖欠的工资公司不认可,房地产行业内部规定先提留后支付工资。在此情况下,法律工作者汤云萍只好自行收集证据,为受援人撰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并向平武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29901.66元;二、请求裁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元,告知工资6000元,共计30000元等。开庭前,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5、6月份工资共计11529元。
平武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22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法律工作者汤云萍根据自己收集的证据来证明该公司违法解除与唐某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公司内部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解除了与唐某某的劳动关系,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法律工作者汤云萍的代理意见,认为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于2022年7月开始无用工事实情况,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当庭质证录音表示出解除愿意,2022年7月无申请人社保缴费情况,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31日事实解除等,认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并于2022年11月29日下达了“平劳人仲案〔2022〕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及奖金提成费用18372.66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8820.38元,共计37193.04元等。
仲裁后成都某某公司不服,向平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平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仲〔2022〕33号仲裁裁决书。该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唐某再次向平武县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汤云萍给予办理,汤云萍接受指派后,参加了法庭的庭审活动,在庭审中,汤云萍答辩称,平劳仲〔2022〕33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当维持。一是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也规定了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唐某是在生产后100多天解除的劳动关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女职工有的产假为188天,公司在2022年7月份没有给交纳社会保险费系违法,因此,仲裁委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有事实法律依据。二是唐某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支付工资,不能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
法庭采纳了汤云萍的代理意见。于2023年3月29日下达了(2023)川0727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与2022年6月30日解除;二、原告与成都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唐某支付工资14811.06元、经济赔偿金18820.38元,两项共计33631.44元。
2023年5月6日,成都某某公司不服(2023)川0727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是:1.上诉人承担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某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非上诉人违法解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被上诉人主张的欠付工资实际为其未完成的项目工作的剩余提留,该提留不应当由被上诉人享有。法律工作者汤云萍出庭参加了庭审活动,代理意见是与一审一致。二审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并于2023年9月26日下达了(2023)川07民终2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件随告终结。
三、典型案例启示
本案件的关键之处在于用人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和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推行母乳喂养,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等多项法律法规,违法解除了与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案件提示:一是持续强化女职工懂法、用法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增强女职工的维权意识,让女职工知晓如何理性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二是持续强化用人单位知法、守法意识,提高企业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合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用工氛围。三是持续强化工会维权服务意识,用心用情做好维权服务工作,立足职工所盼、工会所能,为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帮助职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切实提升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希望全市各级工会、女工委员会坚定不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持续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履职,勇于担当,做好经常性维权工作,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绵阳市总工会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