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申请执行这么久了,咋个还拿不到钱?”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认为只要胜诉后向法院提交了申请执行书就可以顺利拿回欠款,也有很多当事人认为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是执行法官不作为,于是迁怒法院、迁怒法官。
殊不知还存在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也无法执行的情况,这便是“执行不能”。
执行难≠执行不能
“执行难”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能力履行,但由于各种原因使得案件难以执行到位。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查封财产难以控制、难以变现等。
“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此类案件在全部执行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绝大多数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结案后,人民法院并不会置之不理,而是每过一段时间就会再查一遍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胜诉权益。
为避免“执行不能”的情况发生,顺庆法院温馨提示
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民事活动中多采取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诉前、诉中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可以直接有效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
在申请执行时,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以便法院及时对其财产进行查控或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实现胜诉权益。(顺庆区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