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与何某,唐某与李某各为夫妻关系。2015年,吕某向农商银行贷款5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同时以名下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唐某与李某为吕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被告吕某自2017年6月起便再未支付借款利息,2019年,营山县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吕某、何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农商银行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唐某及李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7月,农商银行向营山县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营山县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某、何某所有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首次拍卖无人竞买流拍,执行干警积极与被执行人唐某、李某进行沟通,积极推动两人竞拍房屋,第二次拍卖,受买人唐某某(被执行人唐某、李某之子)以最高价竞拍成功。
2022年3月30日,房屋买卖双方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在现场对房屋进行交接,因双方本身就相互认识,现场执行干警将房屋拍卖情况、拍卖款项支付情况向双方说明,同时对房屋的情况共同进行验证,当天房屋顺利交接腾退,唐某某顺利购得一套低于市价的精装房,而农商银行的债务也得到了清偿,双方用“一套房子”的流转,实现了“双赢”局面。(杨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