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仪陇县法院开出2022年首张逾期举证“罚单”,依法对原告赵某甲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仪陇县法院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明确举证期限至2021年11月26日届满。举证期限届满,原告赵某甲虽提交了证据,但涉案重要证据——医疗发票并未提交。
2021年11月29日,仪陇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赵某乙等当庭申请重新鉴定原告赵某甲的伤残等级。赵某甲仍未提供医疗发票证据。
鉴定后,仪陇县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复庭继续审理该案。原告赵某甲依然未提供医疗发票证据。
第二次庭审结束后数日,原告赵某甲将医疗发票证据提交仪陇县法院。鉴于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仪陇县法院予以采纳,并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赵某甲已知悉有关举证事项要求,但仍未在举证期内提交原本已持有、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重要证据,也无合理理由,且未申请延期举证,属于故意逾期举证。仪陇县法院虽对相关证据予以采纳,但原告赵某甲上述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导致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拖延诉讼进程、增加被告诉累,故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在第三次庭审时,原告赵某甲当庭主动承认错误并于当日缴清罚款。罚款不是目的,是通过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谴责,推动诉讼诚信建设。
诚实守信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公平正义,既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客观公正裁判,也离不开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提出的诉讼主张均应依法全面、客观、诚实地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郭洪秀 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