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营山县检察院在绿水镇某河道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共计35斤鱼苗被放流入河。这些鱼苗全部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出资购买。吴某某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了忏悔,表示将承担起生态修复的责任,弥补此前因非法捕捞对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所造成的损害。
经审查,2021年6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营山县绿水镇某河段内使用升压电捕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捕获餐条鱼434尾、鲶鱼1尾。经认定,其捕捞时间系禁渔期内,捕捞河段是天然水域,使用的升压电捕渔具属于禁用渔具。
吴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该案承办检察官杨友元对嫌疑人吴某某进行了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督促其补放鱼苗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当日,在该院检察官杨友元、检察官助理肖霞的见证下,吴某某与该院应急法警队队员李汶霖一起将吴某某自费购置的三大袋鱼苗从车上搬运到放流河岸边,在杨友元和肖霞认真查看鱼苗情况后,35斤鱼苗均放流入河。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惩罚犯罪、保护渔业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了广大群众对检察机关公益保护职能的认识,增强了当事人及社会各界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该院将进一步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大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为构建天蓝、地绿、水清的生态环境贡献检察力量。(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