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法院:切莫因一时冲动导致矛盾升级、以身试法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2-03-28 06:19:40 编辑:杨仁昌 点击:

近日,营山县法院适用轻型快审机制审结了一起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大大提高了刑事审判效率,获得控辩双方一致好评。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9日早上,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在营山县东升镇黄桷村东升高速出口的路口卖柚子时,为柚子摊的摆放位置发生争吵。10月11日早晨,出门卖柚子的罗某某在经过黄某某家门口时,黄某某与罗某某再次发生争吵,黄某某的丈夫蔺某某闻声后出来,对罗某某进行殴打,致其腹部受伤;黄某某则拿木棍打击罗某某头部,致其头部受伤。经鉴定,罗某某腹部右侧第5-7前肋骨折及头部受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其损伤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二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赔偿了罗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二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鉴于该案系轻微刑事案件,且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营山县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对二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的刑罚。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一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在本案中,两位柚农因为柚子摊位摆放发生争执,事隔三日后,双方再次相遇仍未能理性处理,进而升级为动手伤人,最终酿成刑事案件。在此提醒大家,在生活中与他人产生矛盾纠纷在所难免,但切莫因一时冲动导致矛盾升级,去引发肢体冲突而以身试法。遇到问题应冷静处理,真诚沟通,正所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冲动下的武力不仅不能解决问题,也让伤人者落入犯罪的深渊,害人害己不可取。(吕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