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下欠原告房款已全部付清,有条据为证。”
原告:“条据不是我写的,房款未付清。”
日前,营山县法院审理一起工程款支付纠纷案件。在审理中,原被告陈述公然相悖,大相径庭。到底是谁在说谎?
直击案情
2011年底,被告谢某在家中修建一幢7楼的房屋,承包给原告易某修建。房屋完工后,经双方核算,于2013年2月7日确认总建修款为288585元。2021年8月,原告易某起诉要求被告谢某支付下欠的工程款178585元。
被告谢某主张全部房款已付清,并当庭提供由原告易某签字的条据8张,条据金额合计为25万元。原告易某当庭否认二被告举证的8张条据,坚持认为条据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书立。被告遂向本院申请笔迹鉴定,鉴定8张条据。
考虑到笔迹鉴定费用过万元,且被告举证的8张收条上原告的签字从肉眼开上去,相似度较高,承办法官多次提醒原告仔细回忆,到底收到了多少钱。原告态度坚决,认为条据签名非本人所为。
为还原事情的真相,营山县法院将8张条据移送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最终证实被告谢某提供的8张条据确系原告易某亲笔签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笔记鉴定结果,判决被告谢某支付下欠工程款38858元,鉴定费由原告易某承担。
法官提醒
在本案中,原告易某对被告谢某下欠建房款一直算的是本糊涂账,起诉时是178585元,庭审中反复变更诉讼请求,可见其自身对下欠金额并未明确。法官提醒,在账务往来较多的民事活动中,一定要记清账、做好账,避免一本“糊涂账”带来的经济损失。(黄杉杉 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