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顺庆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法定代表人青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庭审现场 被告人表示“非常后悔”“认罪认罚”
2016年8月,被告单位南充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从顺庆区共兴镇棕树沟村租得耕地、林地后,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青某的安排下,该公司于2016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未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持续向所租地块倾倒弃土,形成巨大弃土堆,导致原有地形地貌及生产条件改变,原有植被被毁坏。经鉴定,该公司因堆放弃土占用公益林,原有植被受到严重破坏,毁坏林木蓄积13.8立方米,734株,损失林木价值3549元。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分工明确,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有序开展。
“非常后悔,不该这样做!”在最后陈述环节,被告人青某表示认罪认罚,被告单位南充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已主动预缴罚金,并自愿支付植被恢复费用3549元。
当庭宣判 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双双领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南充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用于堆放弃土,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青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亦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庭当庭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南充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青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被告人单位支付的植被恢复费用3549元,上缴国库。
法律宣讲 “办结一起案,恢复一片绿,教育一群人”
“近年来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这必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法院将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切实将生态环境法治保护落到实处,努力达到‘办结一起案,恢复一片绿,教育一群人’的效果。”宣判结束后,顺庆法院院长、该案审判长刘建菊结合本案案情进行法治宣讲。同时,她呼吁社会各界一起行动起来,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共同推进美好家园的建设。
为帮助当事人知晓司法程序和正确理解法院裁判,刘建菊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就相关法律问题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进行了判后答疑,耐心做好说服教育、释疑解惑工作。(李建华 杨若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