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71岁的董婆婆在路上行走时被他人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撞伤。经顺庆区法院审理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依法对肇事者的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后发现,肇事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董婆婆的赔偿款暂时难以兑现。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
当了解到董婆婆因车祸致残,而当前康复护理开支又大,一家人生活十分困难的情况后,为及时缓解其家庭的经济压力,顺庆区法院在近期为董婆婆向区委政法委成功申请了司法救助金5万元。
同期,顺庆区法院为包括董婆婆在内的3名“执行不能”案件困难当事人申请了共计15万元的司法救助金,有效解决困难当事人生活难题,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困难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
近年来,面对此类“执行不能”案件,顺庆区法院执行局坚持“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积极核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实地走访了解当事人情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发挥审判执行职能,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通过司法救助方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真正做到帮扶困难群众,彰显司法人文关怀。(魏川力 杨若潇)
附:法官普法
什么是执行不能?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有那么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因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法院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该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在实践中,该类案件包括交通事故纠纷、工伤劳动争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人身损害类涉民生案件。
司法救助的条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受害人经济困难急需相应款项救治的,可申请司法救助。司法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