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营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多次起诉离婚,被告全职照顾家庭17年,无子女无住房,离婚获经济帮助5万元。
2004年7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原告称婚前缺乏了解,结婚较为草率,婚后双方长期争吵,一直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结婚期间曾多次提出离婚。2021年8月,原告患病,双方矛盾加剧,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双方结婚是出于理性考虑所为,婚后原告身体欠佳,被告一直全职照顾,努力维系家庭关系,现膝下无子女,亦无住房。
经查明,原被告婚后,被告全职在家照顾原告,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被告生活困难。法院认为,原被告皆已迈入花甲之年,本应更加珍惜夫妻感情、相互扶持。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原告婚后多次提及离婚的事实,亦对离婚无异议。现原告年事已高,又患病在身,却再次诉讼离婚,双方感情名存实亡,确已破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支付被告经济帮助5万元。(黄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