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营山县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进行了判决,被告人肖某拒不支付45万余元劳动报酬,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肖某实际控制的一公司因经营不善,陆续拖欠包括李某等在内的32名装修工人劳动报酬共计450641.5元,装修工人多次向肖某讨要劳动报酬,但肖某均以公司无钱为由推脱。为躲避讨债,肖某离开公司经营地址,并取掉手机卡、更换电话号码、设置来电拦截等,先后藏匿于山西、广东、广西等地。装修工人因联系不上肖某,遂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该部门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限期改正期满,肖某仍未支付劳动报酬。该部门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肖某作为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拖欠30余名工人劳动报酬超过45万元,数额较大,采取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何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