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朋友出气,魏某将他人打成轻伤二级,营山县法院以魏某犯故意伤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因朋友刘某被唐某打了耳光,被告魏某伙同吴某某等人商议寻机找唐某报复,为刘某出气。2017年7月的一天晚上,吴某某发现唐某在营山县白塔步行街的“农夫烤鱼”餐饮店吃夜宵,遂电话邀约魏某等人持刀和棒球棍前去报复。在确认唐某后,持刀围砍唐某,致唐某右手上臂、左手上臂和前臂受伤,经鉴定,其损伤属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与他人共同非法侵害唐某的身体,造成轻伤,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魏某因报复持凶器在公共场所伤害他人,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主动联系办案民警,在等待民警期间被其他民警抓获,其有主动投案意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仍应属自首,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吕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