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一房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执行生效裁定文书,擅自将查封拍卖的房屋转卖给他人。近日,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因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双双被顺庆区法院判处刑罚。
2013年,家住南充的唐某从陈某处借款70万元,并由南充某房产公司对债务提供担保。其后,因唐某未按时清偿借款,被诉至法院。2015年6月,南充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房产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顺庆区法院查封了房产公司的房屋一套,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2018年6月,竞买人通过司法拍卖拍得该房屋。顺庆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将执行裁定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送达给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后,胡某却拒不配合执行法院裁定,并于2018年8月将该房屋转卖给他人,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极大阻碍。法院认为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后由检察机关诉至顺庆区法院。
顺庆区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判处该房产公司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有期徒刑1年。(魏川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