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引
2018年8月21日,原告泸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泸州市预拌(商品)混泥土供应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某展示区景观工程项目供应预拌混泥土,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随后,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原告有一笔2.3万元的货款未收到,认为应由被告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被告起诉至江阳法院。
简案快审,让效率与公正兼得
江阳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刘斌通过查阅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案情,并组织原被告调解,因调解无果后进行开庭审理。
在该案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快速、准确归纳争议焦点,高效组织法庭调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庭审结束后,又耐心地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该案以撤诉结案。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由于被告方地址在成都,为了做好疫情防控,承办法官刘斌立即安排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人民群众是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成效评判者。今后,江阳法院将继续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努力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和水平,提高诉讼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跑出新时代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加速度”。同时,再优化、再提升司法规范,让优质的服务惠及人民群众,奋力书写江阳法院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为江阳区建成“千亿强区”,奋进“全国百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江阳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