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1-11-11 09:03:49 编辑:杨仁昌 点击:

11月10日,南充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第二批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第二批典型案,其中涉及销售过期食品、特种设备安全、不正当竞争等民生领域的9个典型案例。案例如下。

案例一:顺庆查获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介绍:2021年6月10日,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会议室墙面粘贴有多幅宣传写真,宣传写真上印有中粮集团标志和简称,宣传内容包括中粮旗下品牌、中粮产品等。经查,当事人未取得使用中粮标志图案和简称及旗下产品、品牌、企业名称的授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中粮集团)、误导消费者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同时查明,在当事人会议销售羊奶粉等产品的主持稿、PPT资料中,宣传有“可以有效地预防心脑血管疾病”“有助于……抗癌等”“直接进入人体免疫系统形成抗体……不得病。……瞬间全身吸收,可以增加当天服用的药效30%”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依据。当事人对其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混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没收违法商品;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案例二:高坪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介绍:2021年7月15日,高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金属丝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经营厂房内摆放有叉车1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叉车的相关《检验报告》和叉车操作工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资料。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下半年从龙工(江西)机械有限公司购进1台叉车,购买回来后便投入使用,未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案例三:嘉陵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案情介绍:2021年1月7日,嘉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火花镇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摆放销售的素火爆牛排、山椒凤爪、麻辣味醇香豆干、好彩头小样凝胶糖果、佰仕杰老面包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素火爆牛排已超过保质期71天,好彩头小样凝胶糖果已超过保质期25天,净含量为240克的山椒凤爪已超过保质期20天,净含量为100克的山椒凤爪已超过保质期33天,醇香豆干已超过保质期64天,盐焗鸡腿已超过保质期12天,佰仕杰老面包已超过保质期15天。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没收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素火爆牛排5袋、好彩头小样凝胶糖果4袋、山椒凤爪1袋(240g)、山椒凤爪2袋(100g)、醇香豆干3袋、盐焗鸡腿1袋、佰仕杰老面包2包;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案例四:阆中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6月10日,阆中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毛芹(芹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其克百威项目的标准指标为不大于0.02mg/kg,实测值为0.16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9日,阆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0.2元;罚款10000元。

案例五:南部查办某火锅粉店无证经营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9月18日,南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火锅粉销售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8月18日,过期后未重新申办,并一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重新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继续经营食品期间,未造成相关损害、引发投诉举报或食品安全事故。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无证经营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000元。

案例六:西充县某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2021年4月21日,西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牛栏山二锅头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打假办工作人员现场初步甄别,上述商品涉嫌侵犯其公司专用商标注册权,执法人员对上述经营的侵犯商标注册权的商品依法进行了扣押。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进行产品真伪鉴定,其中编号DQ210547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产品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非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西充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侵权商品;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例七:仪陇查办的罗某涉嫌经营添加西地那非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5月12日,仪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局民警进行市场巡查,发现当事人罗某经营的“金枪不倒”(批准文号:港卫特食字2012第0129号)等16个品种共计36个单品,产品外包装上均有宣称具有疾病治疗、预防功能的字样。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产品扣押,并委托南充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经检验,上述送检样品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处理结果:当事人将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销售给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仪陇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移送至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八:营山某汽配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6月30日,营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会同壳牌(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销售的61件壳牌润滑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经壳牌(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鉴定,上述61件壳牌润滑油均非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系假冒壳牌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其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营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61件壳牌润滑油;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九:蓬安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饮用水案

案情介绍:2021年9月17日,蓬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处置指令,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百寿山”包装饮用水(批次2021-8-10)在质量抽检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被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南充市市场监管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