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存在这样的想法:“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顺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当事人便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给开了张“法律白条”。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主要是未能正确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下面,我们来看看“执行难”与“执行不能”这两个概念。
什么是“执行难”?“执行难”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
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指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执行的案件,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就是我们所说的“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案件的包括以下主要类型:农村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等涉民生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自身经济困难,根本无履行能力;部分企业和经营者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一些债权人在高息等的引诱下,借款或投资,最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财产极少,根本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被判处重刑、甚至死刑,根本没有履行能力。
接下来,大家一起来看以下两个案例。
【“执行不能”案例】乙、丙、丁申请执行张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9年5月,张甲驾驶小型轿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戊相撞,造成李戊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甲驾车逃离现场。经市公安局交警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甲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甲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戊一方丧葬费3万元。最终张甲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李戊的法定继承人乙、丙、丁各种损失791353.94万元。民事判决生效后,因张甲未履行赔偿义务,乙等人遂向嘉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张甲服刑的监狱发出委托函,委托监狱向张甲送达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但张甲未予履行赔偿义务。执行法官同时通过线上和线下查询的方式,查询了张甲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张甲名下除涉及事故的小型轿车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随后联系张甲的亲属,调查张甲的经济情况。经查,张甲老家房屋是其父母修建的,其父母在市区租房务工,无能力代张甲赔偿申请人。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拍卖了张甲的小型轿车,拍卖所得31332元在支付诉讼费、执行费以及银行的优先受偿款后,余款17986.34元兑付给申请人。因张甲正在服刑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对张甲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经申请人同意,该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释法:在本案中,一方面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没有收入来源,另一方面被执行人除小轿车一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父母在市区务工,亦无能力代为赔偿,确实暂无履行能力,属于客观的执行不能。在执行中,执行法官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拥有的小轿车拍卖处理,并将所得款项兑付给申请人,但目前只实现了申请人的部分权益。执行法官如实告知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只能等待其出狱工作后取得收入,方能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亦暂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那么,“执行不能”案件应如何处理呢?
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会定期对这类案件进行财产查询,发现财产后依法恢复执行。同时当事人发现财产线索经人民法院核实后,同样可以恢复执行。
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在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情况下,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执行难”案例】孙某申请执行严某、杜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杜某系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其妻严某。2011年,严某驾驶该车搭乘孙某等人,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与道路安全设施相撞后侧翻,致孙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严某对事故承担全责。后孙某诉至嘉陵区法院,要求严某夫妇赔偿损失。2012年5月,嘉陵区法院判决严某赔偿孙某320255.30元,杜某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孙某向嘉陵区法院申请执行,因严某、杜某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终本后,承办法官依然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进行总对总查控,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寻找财产线索,逢节日期间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蹲守,并发出悬赏公告,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的线索。在案件执行期间,考虑到孙某家庭生活困难,为帮助其生活正常运转,嘉陵区法院给予其应急性司法救助金,并联系孙某户籍所在街道办、民政部门,帮助其申请民政救助。但因孙某对执行工作存在误解,认为法院执行不力,多次到院闹访、到政法委等部门上访,要求执行全部案款。
执行法官一方面耐心向孙某释明案件存在的难点、说明案件执行进度情况,另一方面积极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将严某夫妇等一批长期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信息移交公安机关,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2020年6月1日深夜,被执行人杜某在成都市成华区入住酒店时被当地公安控制,执行法官闻讯立即冒雨前往拘传。经过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明理、阐明利害关系,杜某联系其亲属主动支付了案款5万元,并于6月29日将剩余案款支付完毕,历时8年的执行难案件最终执结。
法官释法:该案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期下落不明,导致案件陷入执行难困境,属于典型的“执行难”案件。执行法官坚持不懈,穷尽手段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最终在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下顺利执结案件,维护了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诸如上述案例数不胜数。其实,法院一直都在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努力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大家能够正确认识执行工作,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请大家多一份耐心和信任,相信执行法官一直在执行路上。(庞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