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某与冷某等人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经法院判决冷某应支付王某借款本金利息等费用510余万元,陈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宜宾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殷某某、陈某某为上述债务提供物的担保。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执行后,经执行法官初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抵押房产外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且多名债务人在成都、泸州等地有多起执行案件,执行法官随即展开对抵押资产的查封处置。此时主债务人冷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提出希望暂不开展资产拍卖工作,而是
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中,相当数量的人并非老赖,而是客观是存在困难。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打击处理;对于确有还款意愿,但存在客观困难的被执行人,我们应尽可能采取善意文明的执行方式,鼓励其生产经营、融资发展。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减免利息的方式鼓励被执行人诚信还款,更快、更便捷地收回了欠款;被执行人在申请人的支持与鼓励下,积极融资,最终诚信还款,个人避免了信用惩戒,其名下的公司也得以恢复生产经营,最终实现了双方的共赢。(陈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