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春雷行动2021”查案1548件!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1-03-30 11:08:06 编辑:马强 点击:
3月29日上午,泸州市召开“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新闻通气会。会上,通报了泸州市“春雷行动2021”工作推进情况,以及行动期间查办的10起典型案件,并就媒体关注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
自2020年12月15日开始至今,3个半月的时间内,全市围绕“防疫治乱保安全、提质稳增促发展”主题,聚焦“冷链物流疫情防控”“知识产权‘护航’”“长江禁捕打非断链”“特种设备安全排险除患”“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疫情防控用药械质量安全”“转供电环节价格执法行动”7个方面的执法行动,集中整治查办了一批大要案、典型案,成效明显。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8607人(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20394户(次),检查学校食堂874个(次),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925家(次),整治重点区域736处,监测电商平台155个(次),检测广告198个(次),责令整改网站33个(次),提请关闭网站1个;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1722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1.85万元;查办各类案件1548件,案值590.97万元,罚没款816.98万元。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春雷行动2021”十大典型案例。
泸州市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0年6月30日,根据12345政务热线举报,商户称位于江阳区某广场商铺电费由物业收取电费过高,要求相关部门处理。7月7日,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转供电过程中,收取经营者的电费,高于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江阳局于7月13日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向一般工商业户收取电费时,未按照国家政策收取电费,而是按照1.3元/度的价格,在电价中加价收取,取得违法所得38.73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之规定。2021年2月2日,江阳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罚款38.73万元的行政处罚。
冯某沙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保健食品销售和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案
2020年12月9日,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合江县符阳街道大寺巷8号附近珍奥店铺的商家长期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其认为诱骗老年人消费。      12月18日,执法人员到该门市检查,发现该门市正开门营业,现场场所内悬挂有“2020中国优秀民族品牌”“中国航天事业合作伙伴”等宣传横幅,约有80余名消费者正在参加当事人组织的“健康知识宣传讲座”在该“健康知识宣传讲座”使用的PPT内,执法人员发现有“珍奥HTB科技第一、功效第一、安全第一、实现了健康寝具的完美结合”“珍奥HTB中国最好的睡眠寝具”等宣传内容。同时,发现有待售的无合格证和无合法来源凭证的寝具(含床垫、被套等)若干。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12月28日,该案立案。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内销售珍奥牌保健食品,截至2020年12月,销售额共计18.08万元,获利2.71万元。       
当事人无照从事寝具、保健食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保健食品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当事人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形象作为商业广告内容和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2021年3月22日,合江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71万元,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红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冷链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1年2月7日,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安宁街道安宁火车站内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一家名称为“某冷冻食品配送中心”的食品经营单位在经营冷冻食品。
经现场检查,该配送中心不能现场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月14日,该案立案调查。经查,某冷冻食品配送中心(李某红)从2021年1月4日至1月30日一共购进了5次冷冻食品,分别为冷冻猪大骨50件、海霸王撒尿牛丸10件、捷茂川香鸡柳10件、阿诺雪花南瓜饼10件、千味芝麻球10件、千味道香芋地瓜丸10件,以上冷冻食品已于2021年2月22日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为9280元,违法所得为1180元。     
3月17日,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18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叙永县特色鱼庄虚假宣传案  
2020年8月6日,叙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打击非法销售长江捕捞渔获物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叙永镇钓鱼台村的路边有一大型广告牌,上面发布的广告内容为“沱江野生鱼庄”,经营范围包括“叙永名菜:特色河鱼、各种河鱼”等内容。
经现场核实,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的名称为“叙永特色鱼庄”,且当事人经营的鱼并非沱江野生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广告法》之规定,叙永县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名称为“叙永县特色鱼庄”,其以叙永县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堰塘养殖鱼作为原材料,在叙永县叙永镇钓鱼台村十社从事鱼类火锅等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为吸引消费者,在并未使用沱江野生鱼、河鱼以及水库鱼作为鱼材料以及不能提供沱江野生鱼、河鱼、水库鱼等菜品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委托叙永三彩广告工作室制作含有“沱江野生鱼庄、叙永名菜、特色河鱼、独特风味、美味佳肴、鱼火锅、各种河鱼、水库鱼等”等内容的喷绘广告,并在该经营场所左侧墙体发布对外宣传。
后又于2020年9月委托叙永三彩广告工作室制作含有“沱江野生鱼庄”等内容的喷绘广告,并在其经营场所右侧利用灯箱形式发布对外宣传;当事人发布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上述广告,对消费者造成欺骗或误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12月18日,叙永县局责令该鱼庄停止发布广告并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影响,并罚款1.04万元。
陈某群、郑某芳等12个商户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系列案   
2021年3月,接品牌商标权利人举报后,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涉外知名品牌第三方代理机构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联系,获得其代理的PRADA、VCA、CHANEL、HERMES、BVLGARI等20余个品牌商标的基础信息和数据,通过各办案机构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场所暗地检查摸底后,梳理出涉嫌涉外知识产权的侵权商品12家。
3月20日,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分为4个行动小组,对前期摸排金座商场、紫水晶商场、肖巷子某名品店、天远广场某珠宝店等地12个点位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LV、PRADA(普拉达)、VCA(梵克雅宝)、CHANEL(香奈儿)、HERMES(爱马仕)、BVLGARI(宝格丽)、MONTBLANC(万宝龙)、TORYBURCH、VALENTINO(华伦天奴)9个品牌商标的商品,包含珠宝饰品、皮具、服装、眼镜等5个种类,1000余件,其中查获标称LV、PRADA(普拉达)等知名品牌的各类女包230余个;标称CHANEL(香奈儿)、HERMES(爱马仕)等知名商标的耳环、胸针、手镯类饰品700余件、白银项链6条,货值金额约30多万元。     上述商品经鉴定,均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管局已对涉案的12家经营主体依法立案调查。该系列案中涉案商品涉及购货渠道多且乱、购买方式多样、销售对象广、经营期限长、侵犯他人商标种类多、社会影响较大等特点,目前案件正在调查核实中。
叙永某大药房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2020年6月15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药品监管科移交的《药品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移交函(2020年第004号)》。根据内容,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6日对位于叙永县叙永镇的原四川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叙永县155直营店开展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该店店门未关闭,店内货柜、货架上存放有“多潘立酮片”等多种药品。该店现场未悬挂且不能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2020年6月18日,该案立案。    
经查,叙永某大药房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涉案的药品货值金额共计9419.00元,违法所得2111.80元。2021年3月2日,泸州市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0.21万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泸州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泸州市某印刷有限公司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案
2021年2月2日,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升街道的泸州市某包装加工厂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的门口发现包装好(未折包)的印刷好的“桑果酒”包装材料。上面印制有“品名、原料、食用添加剂、酒精度、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发明专利号:201611212654.6、产地、生产单位等。
经纳溪区局工作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库查询,发现该印刷品上印制的发明专利号未注册。该批涉嫌假冒专利的酒产品包材有5000张,涉案货值金额10余万元。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该批涉嫌假冒专利产品是重庆市永川区某企业设计并委托泸州市江阳区一包材企业进行制作。江阳区涉案企业将包材印刷好后,委托纳溪区涉案企业进行人工组装为成品。      
2月5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与纳溪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执法组和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管局统一行动,对两地涉案企业同时开展突击检查,查获一批涉案物资,有涉嫌假冒专利的酒产品成品93件,共558瓶,涉嫌假冒专利的成品酒盒3000余个,涉嫌假冒专利产品标签3000个,涉案货值金额9万元。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泸州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泸州市某印刷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月10日,纳溪区市场监管局对涉案的2家公司分别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某竹业有限公司使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案     
2020年12月14日,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合江县福宝镇鲤鱼村(苟家寨)的某竹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卧式生物质燃料蒸汽锅炉1台、叉车1台未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作业人员刘某某和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卞某某无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工作,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0日前改正。12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生产车间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卧式生物质燃料蒸汽锅炉1台、叉车1台仍未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作业人员刘某某和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卞某某仍无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特种设备予以现场查封。     
12月21日,该案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在涉案特种设备未经检验、逾期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同时使用逾期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并在合江局对涉案锅炉实施查封后,仍擅自动用该锅炉从事生产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2021年3月5日,合江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万元。
古蔺县某酒业有限公司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0年12月8日,古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古蔺县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酿酒老车间”中的原料仓库发现外包装标称为“糖化酶”的产品62件零7包。经现场查询,上述“糖化酶”其标注执行标准为工业用糖化酶制剂标准,标称生产者登记状态为“注销”状态。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12月15日,该案立案。经查明,当事人为提升白酒出酒率,于2020年11月15日,从贵州省茅台镇购进70件(10包/件)外包装标称为“糖化酶”的产品,用于再次发酵中的6个窖池中的酒糟中。12月10日,当事人向本局主动提交了《泸州市古蔺县某酒厂酒糟销毁处理方案》,拟将涉案6个窖池发酵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当事人将上述“糖化酶”用于发酵酒糟拟蒸馏取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21年2月23日,古蔺县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查封的“糖化酶”62件零7包,罚款5.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江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无法溯源的进口冷冻食品案 
2021年1月14日,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合江县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该超市冷链食品销售区冷藏柜内发现有:5袋“润千年五花肉串”、7袋“大森林牌调理美食系列里脊肉串”、11袋“和美牌鸭心”等冷冻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冷链食品混放待售。同时,现场执法人员通过“川冷链”平台对该超市经营进口的“渔家二姐牌冻巴沙鱼柳”进行追踪溯源,发现其不能提供该冷链食品的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等资料。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问题食品予以扣押。
检查时还发现,该超市有11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已超过有效期。     
经查明,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冻食品和经营无《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报告》的冷冻食品,货值金额合计1704.40元,违法所得为186.00元。    
该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3月17日,合江县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超市作出对安排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冷链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86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