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试点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级管辖

来源:四川日报 时间:2017-08-07 10:21:42 编辑:张林 点击:

  8月1日,省法院发布消息,为加大对重大环境资源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即日起,省法院省检察院在宜宾、乐山、雅安3市,开展对部分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级管辖试点,试点期限两年。

  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介绍,此次试点是法检两院深入学习中央关于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精神,切实贯彻落实省委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战略部署,打好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的具体措施。通过试点,将进一步加强对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监督指导,统一案件执法尺度,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

  在3个试点市,将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九种情形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在必要时可提级管辖,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提级管辖案件由市人民检察院商请同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改变管辖决定。

  对提级管辖的案件,将依法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以发挥财产刑在惩治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中的经济制裁作用,让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分子切实接受惩罚、付出代价。

  试点法院检察院将严格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惩治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对5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情形依法从重处罚。包括:累犯、再犯和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犯罪分子;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具有阻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等情形的。(记者 刘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