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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律人才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 每3年更新一次

时间:2017-11-25 09:59:54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刘映红
《四川省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四川省法律人才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四川省法律顾问团实行双团长负责制,设团长2人,由省委、省政府副秘书长兼任……11月25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四川省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自2017年11月21日起施行。
 
  办法中所称四川省法律顾问团,由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省政府法制机构和外聘法律顾问组成,负责省委、省政府法律事务。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和省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外聘法律顾问主要包括法学专家、律师,以个人名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办法提出组建四川省法律人才专家库,为省委、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外聘法律顾问原则上从四川省法律人才专家库中确定人选,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颁发聘书,聘期3年;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应当辞去法律顾问。
 
  办法规定,四川省法律顾问团设常务副团长1人,由省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协助团长工作,负责处理四川省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四川省法律顾问团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法制办,具体承担四川省法律人才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奖惩等工作。
 
  办法提出,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外聘法律顾问绩效考评机制和法律顾问经费保障机制。工作档案包括基本信息、专业特长、履职情况及工作绩效等,而考评结果将作为奖惩、续聘、解聘的依据,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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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顾问团主要干些啥?
 
  办法规定,四川省法律顾问团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根据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等工作;
 
  (七)参与省委、省政府组织的有关法治理论和法律实践学习活动的宣讲等工作;
 
  (八)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哪些专家可以成为法律顾问?
 
  办法规定,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当在65周岁以下;
 
  (六)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法律顾问有哪些权利?
 
  办法规定,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应邀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课题或者重要事项的调研、论证,参加履行职责有关的培训等;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约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顾问有哪些义务?
 
  办法规定,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
 
  什么情况下,法律顾问会被解聘?
 
  办法规定,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报省委、省政府予以解聘,并通报所在单位或者律师协会;对聘任单位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者丧失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五)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商业活动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记者 吴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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