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日,射洪市消防救援大队取得由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下达的行政裁定书(2024)川0981行审2号,对射洪市消防救援大队申请射洪市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缴纳罚款准予强制执行。2024年5月13日,该案件已强制执行完毕。
2023年6月8日,射洪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射洪市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锦绣康城小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未保持共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经调查取证后,该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大队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单位享有听证权利,该单位在时限内未提出听证,2023年6月28日,大队依法向其下发作出罚款人民币二万七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也未在六十天和六个月内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缴纳罚款的处罚决定。2024年1月5日,射洪市消防救援大队给予射洪市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催告书》,催告该单位2024年1月20日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2023年6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大队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
2024年1月22日,射洪市消防救援大队向射洪市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裁定,射洪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射洪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射消行罚决字〔2023〕第0028号)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经催告后向射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准予强制执行射洪市消防救援大队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的射消行罚决字〔2023〕第002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杜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