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通报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3-12-22 11:04:08 编辑:刘军 点击:
今年以来,泸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泸州市市场监管局现将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叙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赵某某、赵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毛肚案
2023年8月1日,叙永县市场监管局在厦蓉高速叙永服务区查获两辆装有编织袋包装、无标签标识毛肚的货车,共查获毛肚570袋,累计重20.146吨,货值141.02万元。货车驾驶员赵某某、赵某不能说明毛肚进货来源,不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进货票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因当事人涉嫌犯罪,叙永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1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纳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梁某某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3年3月9日,纳溪区市场监管局对“某中医诊所”开展现场检查时,查见当事人梁某某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461.2公斤。经调查,上述中药饮片为梁某某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货值金额为40.74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当事人涉嫌犯罪,纳溪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27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江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某某等3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3年6月21日,江阳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猪肉市场专项检查,在苏某某、邓某某、杨某某三名经营户处查见253.071公斤猪肉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货值金额0.55万元。江阳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猪肉进行了抽样检验,均检出“猪圆环病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因当事人涉嫌犯罪,江阳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17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某物业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经查,当事人与某公司签订食堂服务采购合同,约定由当事人负责食堂经营具体事务,其于2022年7月1日起开展食品经营活动,至2022年9月23日案发时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本案货值金额2.27万元,违法所得为9.17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合计13.7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州市某医院使用未依法注册和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8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泸州市某医院开展现场检查,查见超过使用期限的“XX治疗机”一台。经调查核实,该产品系当事人于2016年8月从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属于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并于2021年10月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31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产品、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江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阳区某卫生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开展医疗服务中未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分解收费项目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收费的方式违规收费17.57万元,其中纳入医保报销的12.4万元已退回医保,患者个人负担的5.17万元未能清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江阳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合计10.44万元的行政处罚。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州市某饭店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在其厨房安装了两台电梯,并使用至2022年9月22日,在此期间均未进行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10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江县某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进行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6月28日,合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当事人电站发电机房内检查到2台水轮发电机组,与之配套的调速器均有金属罐,罐上有压力表显示压力为1.65MPa。经查,上述2台压力容器于2006年12月安装完毕,自2007年开始投入使用,其配套的压力容器也同时投入运行使用,一直使用至2022年6月28日案发。在此期间,一直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申请定期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合江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3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州市龙马潭区某火锅店非法添加脱氢乙酸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5月4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豆花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内查见脱氢乙酸食品添加剂1.05k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没款合计1.0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郑某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室内加热器、取暖器及变卖监督抽查样品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从某摊贩处购进室内加热器、取暖器各2台。2023年1月5日,泸县市场监管局对上述室内加热器、取暖器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室内加热器输入功率和电流、接地措施项目及取暖器接地措施项目均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23-2007标准,依据2022年泸县电热取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另查,当事人未妥善保管监督抽查样品,并将其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泸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4月28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合计0.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古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古蔺县某纯净水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5日生产426桶“桶装纯净水”。2022年10月18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对处于流通环节的“桶装纯净水”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截至案发,“桶装纯净水”已全部销售,共获得销售收入0.1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古蔺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7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合计1.15万元的行政处罚。(泸州市市场监管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