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这笔钱来的太及时了……”
(照片为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提供)
近日,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百丈法庭在办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裁定相关责任人先予支付伤者医疗费用5万元,为伤者提供“提前救济”。这是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今年发出的第一份先予执行裁定书。
案情回顾
5月22日,谭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茅河方向往联江方向行驶,与罗某(77岁)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随后,罗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罗某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锁骨中远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近端骨折、右腓总神经损伤、腰椎骨折、肺积液等损伤。6月6日,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和谭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罗某一家东拼西凑支付了前期医疗费,但后续的治疗费用家庭已无力承担,医院向罗某家属发出了缴费通知单,罗某面临随时停止治疗的困境。
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符合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的条件。考虑到罗某的治疗刻不容缓,承办法官迅速启动先予执行程序,裁定事故相关责任人先予支付罗某5万元,并在裁定作出后与执行局协调对接,快速将先予执行款汇出,为罗某的及时治疗提供了资金保障。
法官普法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对于特殊、紧急案件实行先予执行,可以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