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申请人未经上诉直接向营山县法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情形。营山县法院对其关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应当支持,故依法裁定驳回该申请人再审申请。
蒋某、何某原系合法夫妻。2017年,蒋某与营山农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2019年,蒋某、何某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离婚,经营山县法院调解未果,调解准予离婚。营山农商行对蒋某、何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提起诉讼,营山县法院判决何某、蒋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经营山县法院执行,蒋某全面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蒋某要求何某偿还其垫付的借款本息,何某满口拒绝。蒋某又向营山县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诉讼。营山县法院判决何某偿还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垫付款项,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何某以双方在离婚案件调解笔录认可没有共同债务为由,申请再审。
营山县法院经审查认为,在何某、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案中,法院作出相应判决并送达完毕后,未提起上诉。何某现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法律后果。何某未经上诉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情形,故依法裁定驳回何某再审申请。(方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