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税收政策有何变化?来看官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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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税收政策有何变化?来看官方解读

2025-04-27 09:37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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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全省统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明确与此相衔接的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具体执行标准。

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对应的土地增值税有没有变化?四川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四川新闻网记者采访时介绍,总体来看,《通知》较以前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全省统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税收政策不变,保持稳定。

政策出台背景:有利于推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

为增加普通住宅供应,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实行分类施策管理,并授权各省从容积率、单套建筑面积、实际成交价格等三个方面制定普通住宅标准。实行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类管理后,国家明确对普通住宅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且增值额未超过开发成本费用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国家授权,四川省普通住宅标准的三项条件明确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简单理解,普通住宅主要指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住宅,价格相对符合居民的购买力,适合大多数家庭居住。非普通住宅一般具有更高的建设标准、更大的面积、更高的价格。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有关部委明确要求调整或取消各类购房的限制性措施,其中包括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2024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需要继续执行土地增值税免征优惠,并授权省级政府明确政策具体执行标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公告》,四川明确全省统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四川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取消各类限制性措施将推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优化房地产市场供给、引导房地产市场的积极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不会增加购房者负担稳定房地产企业税负

四川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相较以往,四川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没有变化。取消普通住宅标准之前,符合标准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取消普通住宅标准之后,《通知》明确的三项免税条件与四川省原普通住宅标准完全一致,对有关市(州)此前依规确定的条件与《通知》不一致的,授权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是否继续执行,保持了四川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负稳定。

此外,按照国家规定,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不能享受前述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对于普通公寓,如果公寓的性质是商业而非住宅(例如许多40年产权的公寓),就不在本次新政覆盖范围内;如果公寓的性质是住宅(例如有一些70年产权的公寓),则参考政策明确的三个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前后政策标准完全一致,不会影响房地产企业依规享受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以此稳定房地产企业税负。“由于普通居民购、卖住房不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这种调整是针对房地产开发商在适用优惠政策上提供依据,不会增加购房者的负担。”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外,《公告》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均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减按1.5%、2%的税率征收契税。

2024年12月全国住房交易契税新政落地后,减轻了购房负担,增强了居民购房支付能力。2025年一季度,四川累计新增减税12.28亿元,惠及近8万户购房家庭,户均减税超1.5万元。其中,首套住房减税规模达8.89亿元,覆盖6.07万户家庭;二套住房减税3.39亿元,惠及1.88万户家庭。

据悉,在个人出售住房的增值税方面,四川省继续执行“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政策。

来源:四川新闻网

【责任编辑: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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