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证醉驾送人就医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刑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0-07-30 08:00:29 编辑:杨仁昌 点击:

缓刑是法律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一次机会,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缓刑考验期间本该遵纪守法,可有人却心存侥幸,虽然帮助他人热心做好事,但行为触犯法律,最终被撤消缓刑,身陷囹圄。7月29日,西充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最终王某被判处撤消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为进一步扩大法治教育宣传,西充县人民法院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组织30余名社区矫正人员参与旁听,接受警示教育。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疫情检测,查出酒驾。2020年2月19日20时许,一辆越野车缓缓驶入义兴镇敬老院疫情检查站。“您好,请停车接受疫情检查。”话音还没落,这辆车还是歪歪扭扭向前驶去。执勤人员立马上前叫停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司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经检测,司机每百毫升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9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个叫王某的司机,西充县人,当天晚上6点他正在家喝酒吃饭,接到朋友电话,希望借他的通行证过检查站去医院看病。“没问题,我来接你们。”“热心”的王某想着疫情期间,应该没人查酒驾,便一口答应下来。没想到,在疫情检测点被抓了个正着。

缓刑未满,又犯新罪。7月1日,西充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这不是王某第一次犯罪,2015年2月因其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18年9月,犯交通肇事罪被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明知自己被吊销驾驶证资格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诉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

违法“热心” 害人害己。7月29日上午,西充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当庭宣判:撤销白云区人民法院原判决缓刑部分;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我内心无比后悔,不该存侥幸心理,不该以违法的方式做好事。我会认真改造,争取能够早日出狱与家人团聚。”王某当庭认罪服判。庭审后,一位社区矫正人员感慨自己深受启发:“做好事值得提倡,但王某这种违法的方式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也是对别人不负责;旁听的普法形式很好,让我们能更直观地接受警示教育,我会倍加珍惜缓刑的机会,好好做人做事。”

“缓刑是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重要表现,获得缓刑的王某应该加倍珍惜机会。做好事的方式有很多种,违反法律的热心最终‘害人害己’。”刑事审判庭庭长杨红清说。(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