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进万家”| 贷款后转借他人 南充阆中法院:借贷无效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4-05-29 06:11:37 编辑:杨仁昌 点击: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行为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后转借他人,谁知不仅钱难要回来,还得自掏腰包还贷款,“两肋插刀”落得“鸡飞蛋打”,这种“以贷转贷”的情形是否有效?钱还能不能要回来?5月27日,“庭审进万家”活动如约而至。阆中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审理一案、普法一片。活动设置8个直播点位,为1000余人带来了一场“沉浸式”法治直播课。
原告岳某与被告杜某、张某系朋友关系,杜某、张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2月20日,岳某从银行贷款10万元后转借给杜某、张某,杜某、张某出具借条并保证按时还款还息。事后,杜某、张某支付了相应利息,并于2024年3月19日向岳某偿还本金1万元,仍下欠本金9万元未还。岳某收款无果,遂于2024年4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未还借款及利息。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岳某与杜某、张某之间虽有借贷合意,岳某亦实际出借了款项,但所借出的款项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其行为已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庭审现场,经过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法官逐一查清案件事实,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套取信用卡、支付宝、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他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产生的借款合同和相关内容的约定,均属无效。且当借款收不回来时,借款人自身不仅要承担被金融机构起诉偿还本息的责任,甚至还会因为逾期款影响个人征信。此外,若出借人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