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东华所接到举报线索后,对辖区一家药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店店长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治疗新冠病毒感染药品,一瓶297元”等文字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截图并保存证据。上述药店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法人员经批准后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该店店长于2023年2月1日在看到公司工作消息通知“公司工作人员可于2023年2月1日在公司预定新冠治疗药物阿兹夫定片”的消息后,利用个人微信用户名发布了含有“治疗新冠病毒感染药品,一瓶297元,需要联系,数量有限”文字内容,文字下方配有一张含3瓶阿兹夫定片图片的药品广告,用于向外界推广预订阿兹夫定片。该店店长系该药店的员工,其看到公司预购阿兹夫定片的消息,出于行使职务、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其个人微信发布了上述药品销售广告,本质上是为该药店谋取利益,因此店长发布销售上述阿兹夫定片广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行为。同时查明,该药店销售的上述阿兹夫定片尚处在预定阶段,发布销售上述药品广告后,未接到顾客订单,因此该药店阿兹夫定片库存及销量均为0,无违法所得。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和零售企业新冠肺炎相关治疗药品和试剂准备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24号,2022年12月9日)及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阿兹夫定片等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攀市监办〔2022〕256号,2022年12月16日)相关文件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擅自销售阿兹夫定片等新冠治疗药物。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上述发布的药品广告未取得《广告审查证明》进行另案查处。(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