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第52个世界环境日,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当天召开以“生态检察助力美丽中国建设”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多家主流媒体受邀参加。
发布会上,达州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熊瑛通报2020年以来达州市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开展情况,达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第六检察部负责人发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检察典型案例4件和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2件,并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工作情况回答了媒体提问。发布会由达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小平主持。
2020年以来,达州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发展理念,将“两山”理念主动融入到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多维度打击、多手段监督、多层次治理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切实扛起保护绿水青山的政治责任和检察担当,为达州生态文明建设发展贡献检察智慧力量。共批捕刑事犯罪案件11件16人,起诉362件530人,共审查公益诉讼案件758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12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85件,先后有4件案例入选“全省典型案例”,实现了“办案规模稳中有升、案件结构持续优化、办案质效渐次彰显、检察品牌茁壮成长”的整体态势。主要从三个方面定向发力。一是突出重点,专项带动,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立足刑事检察监督职能,以专项工作为突破口,以点带面,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狩猎、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二是能动履职,多点发力,积极开展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紧紧围绕环境资源保护领域重点、难点问题,持续深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推动城镇生活污水直排、扬尘污染治理、非法采砂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有力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系统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三健全机制、形成合力,促进生态环境资源的长效治理。通过强化部门协作、融合履职、法治宣传等。持续更新理念、完善机制、聚合力量,构建生态共治共享大格局。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围绕“争创检察双一流、服务达州新定位”工作思路,着力在质效提升、品牌塑造、队伍素能上下功夫。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做到生态检察与服务大局同频共振,自觉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做到生态检察工作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二是突出工作重点,着重打击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在保护蓝天碧水净土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贡献更多的检察力量;三是夯实工作保障,做到健全机制和提升素能同步,加强内部配合和外部联动,建强专业化办案组织,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和新科技服务生态检察,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资源的综合保护水平。(聂旭波)
附:达州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刑事检察典型案例4件
戴某某、高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2年11月14日,被告人戴某某电话邀约涉案人员曹某、谢某等人到达州市通川区徐家坝6组河里电鱼。直至当晚20时许,电鱼水域长度500余米。公安机关现场查获鲤鱼、鲢鱼、鲫鱼等鱼类净重达8.535千克。经达州市通川区水产渔政局认定,戴某某、高某某使用的捕捞工具为电鱼器,捕捞方法为电鱼捕捞,对水环境损害严重;非法捕捞水域为州河支流苦竹溪,为达州市通川区境内天然河流,属全年禁捕水域。
公益诉讼部门针对该案造成生态损害不明的情况,委托相关部门出具专业意见,综合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电击渔获物数量、修复难易度等,认定该案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为46942.5元。为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刑事检察部门协同公益诉讼部门释法说理,引导深刻反思自身行为过错,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全额缴纳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2023年3月2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两名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何某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
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何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达州市达川区大树镇龙灵村黄家横路、周家山花椒地等地,以2只猎犬为工具非法猎捕十余次,捕杀野生动物小灵猫1只、果子狸2只、猪獾1只、小麂3只、野猪3只。经鉴定,小灵猫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2万元/只),果子狸、猪獾、小麂、野猪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公益诉讼部门审查后立即立案,同步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何某某赔偿资源补偿费用人民币257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2022年12月28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何某某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同时要求何某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资源补偿费用人民币257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何某某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并履行。
某水泥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09年,某水泥公司经审批许可在大竹县开采矿石原料。在开采过程中,该公司超出审批面积违规修建卸料平台、运矿道路,进行石灰石、砂岩矿开采,非法占用农用地共计45.57亩。
审查起诉期间,大竹县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就绿化种植合同、行政处罚、农用地异地恢复植被鉴定等八方面提出了证据调取提纲,引导大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证明了该水泥公司在采矿过程中,积极恢复植被造林,在石灰岩和砂岩矿区等地进行桂花、香椿等树种种植面积已达被损林地面积,同时积极缴纳复绿苗木费65万余元。结合该案涉案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在案发后积极进行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并认罪认罚等情节,为确保其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决定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该公司和王某某依法予以酌定不起诉。
周某非法采矿案
2015年6月,被告人周某与其父亲周某甲以修建鱼塘的名义与渠县某镇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之后,周某与周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在流转土地上非法开采砂岩石,加工后销售获利,经渠县自然资源局多次责令其停止违法开采后仍继续开采。截止案发,周某伙同他人在该地块非法开采砂岩13764立方米,其行为对自然资源的破坏价值达2518812元。
2020年12月28日,渠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对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周某对其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
渠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实地查看受损情况、前往相关职能部门调取证据、讯问询问等方式,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同时针对发现的遗漏罪犯周某甲、周某乙及江某,及时建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判决生效后,渠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对该案生态复耕修复情况的跟踪监督,截止2022年8月,周某对破坏的矿山进行了修复,使矿坑变成了可耕作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