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拒执罪”?仪陇县法院以案说法,阐明什么是“拒执罪”。
仪陇某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牟某某明知公司账户被仪陇县法院冻结,为规避执行,指示公司财务部、销售部在2022年1月至5月期间,使用其他公司的账户收取柑橘销售款296万余元,同时将该296万余元资金全部开支,致使仪陇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仪陇县法院在整理固定证据后,将仪陇某农业有限公司、牟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仪陇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2年12月30日,仪陇县法院判决被告单位仪陇某农业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八十万元;被告人牟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此案中,被执行公司在明知有履行义务且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采取另用其他公司账户收款的方式隐匿、转移公司收益,以此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致使众多申请执行人利益受损,系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为惩戒拒执行为,维护法律尊严,执行法院将仪陇某农业有限公司、牟某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定罪判刑。面对刑事处罚的强大威慑力,牟某某积极偿还,履行了部分债务,有力震慑了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教育及预防功能。(仪陇县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