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普法工作纵深发展,进一步延伸司法职能,培养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意识,10月30日下午,阆中市法院在全市开展“庭审进万家”活动。活动设立8个直播点位,为1000余人带来了一场“沉浸式”法治直播课。
案情介绍
原告杜某与被告杨某、王某系朋友关系。被告杨某因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于2021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该笔借款月利息3%,借款期限约定为2个月,二被告向原告立下借据,并承诺以位于阆中市某安置还房为其借款担保,被告王某为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当即向被告王某指定银行账户转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本金100000元为准,判令被告从2021年2月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为被告杨某应当承担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观看庭审
法官说法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借款金额及利息的约定均无异议。本案的关键在于原被告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且被告已按此利率标准支付部分利息,法律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于2015年6月23日出台,并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2020年12月23日两次修正,新修正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该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至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根据该规定,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19日之前,应适用2015年借贷解释的“两线三区”规则。即:若借款人已付款折算利率标准超过36%,超过部分应当抵偿借款本金;若借款人已付款折算利率标准超过24%、未达到36%,超出24%的部分属债务人自愿给付,该部分不抵偿本金、也不按36%利率标准补足利息;若借款人已付款折算利率标准未达到24%,应在借款人支付的下笔付款中优先按24%补足利息。
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借贷解释规定“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应当作如下理解: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归还之日的利息应按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四倍为标准计算;如果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此时还没有LPR值,在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归还之日该阶段的利息,则适用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的利率标准。
在本案中,原被告的借款合同成立于2021年2月1日(即2020年8月20日后),利息应按双方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已经支付的利息超出的部分应当抵扣借款本金。
通过此次“庭审进万家”活动,群众零距离接触法律、面对面了解庭审,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阆中市法院将不断创新法治宣传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不断筑牢法治社会根基。(张凯 吴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