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唐法官点赞!”近日,营山县法院民一庭法官唐海奎收到这样一个包裹,里面叠着一封小小的感谢信,卷着一面鲜红的锦旗。
“这还是一起案件的被告寄过来的。”望着信上的一字一句,案件的细枝末节瞬间浮现在眼前……
于细微处觅端倪
“这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年11月,被告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绥安大道路段掉头时,与未靠最右侧车道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原告驾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去年,原告起诉到法院,对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的赔偿金额以及被告的赔偿金额进行了明确。但由于未提供证据证实修理案涉摩托车实际发生的费用及租赁公司向原告主张案涉摩托车的停运损失,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案涉摩托车修理费及空置费的主张。”
“今年,原告再次将被告告到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摩托车修理费及空置费。”唐海奎细细地说,“在质证环节,原告提交了一份票面金额为150000元的四川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却未提供转款凭证。”
“考虑到原告本人参与诉讼,可能对法律知识不够了解。我当场告知,大额支出需要证据证实。原告却沉默不予应答。”唐海奎紧锁了一下眉头,“原告似乎在隐瞒着什么。”
于无声处下功夫
为了拨开案件的“密云”,唐海奎两次到阆中市洪山镇进行送达,并前往成都市发票开具地核实发票真伪。“在这个过程中,我自己都记不清打了多少通电话进行多方沟通。”最终,真相浮出水面,原告提供的发票系虚假票据。
“得知这个消息,我紧接着组织了第二次庭审。”
原告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意图增加案涉车辆维修费用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民事案件审理。
“我当场对原告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开出罚款决定书,罚款2000元,限收到决定书5日内缴纳。”唐海奎摩挲着卷宗,“罚款不是目的,以罚促改才是初衷。我对原告进行了训诫,围绕提供虚假证据对还原事实真相的影响、对自身形象的破坏以及对公信力破坏等严重后果,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
最后,原告当庭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唐海奎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和事实依据进行调解,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据悉,现原告已缴清2000元罚款。
“这个案件中原告提供虚假证据是一个典型的反面教材。有些人企图通过耍小聪明,在庭审中提供虚假证据或是进行虚假诉讼,以此实现个人目的的行为相当不可取。”唐海奎郑重说道,“公平是法律的底线,任何人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影响公正,否则等待着的只会是法律的制裁。”(黄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