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充法院成功化解一起赡养老人纠纷案件。
吕某生于1919年,年逾百岁,其丈夫王某已去世。吕某与其丈夫王某共同生育了王某甲、王某乙等六名子女。几年前吕某不慎摔倒,导致身体瘫痪,生活无法自理。吕某作为百岁高龄老人,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且伤后瘫痪在床,常年需要护理,现居住在某老年公寓,每月生活及护理费为2500元,各子女就赡养问题互相推诿,怠于履行赡养义务,故吕某起诉王某甲、王某乙等六名子女,要求各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六子女对前述事实均予认可,但对赡养吕某的方式和所需要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存在争议。在审理中,法院到吕某所居住的老年公寓调查其实际生活照料情况,吕某认为自己瘫痪在床,居住在老年公寓更加方便获得全面照管。对于吕某居住在老年公寓的方式,王某甲有较大异议,其余子女都愿意选择尊重吕某意愿。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吕某因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居住在养老公寓以便身体、生活得到周全照顾,获得养老公寓服务必然产生相应费用,其要求子女以给付赡养费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吕某在养老公寓所需赡养费每月2500元,首先以其每月的养老金和高龄补贴共计310元支付,对于不足部分2190元,综合考虑各子女的年龄大小、经济收入状况、赡养能力酌定六子女支付金额从100元-600元不等的赡养费。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法院回访了解到六子女在收到本案判决后均自觉履行了判决确定的支付赡养费义务,并轮流到老年公寓照料、看望、陪伴吕某,履行了精神赡养义务。
典型意义。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古语云:“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在本案中,涉案当事人均为老人,吕某年逾百岁,起诉时最小子女也年逾六旬,需要子女进行赡养,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引用《增广贤文》中“羊羔跪乳、乌鸦反哺”的传统典故,告诫子女应当孝敬父母,及时报答父母养育之恩。同时又不止步于作出判决,进一步积极引导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进程中,通过依法对赡养纠纷案件审理裁判,充分发挥裁判的指引和教育功能,提倡敬老爱老的良好乡风民俗,倡导以家风淳民风,以家风化社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注入精神动力,有力促进乡村振兴精神文明建设。(陈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