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执行不能”的案件,什么是“执行不能”?顺庆区法院以典型案例向大家释法解惑。
典型案例
吴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充市顺庆区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张某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吴某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但张某并未履行协议,吴某遂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顺庆区法院依法将张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其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和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向各银行、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张某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张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吴某也无法向法院提供张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顺庆区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张某有财产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
法官说法
所谓“执行不能”案件,指法院即使依法穷尽了一切执行措施,也都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这些案件不能说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它们或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或属于社会风险。法院不能完全解决风险问题,不应将因市场风险或社会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会采取“终本措施”,也就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以后,是不是表示法院就不再过问这个案件了?“终本”只是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终本”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官提示
要从根本上减少“执行不能”的风险,需具备以下三种意识。
投资风险意识。盲目追求高额利润最终难免出现血本无归的结果,交易前应做好交易对象背景审查,要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交易对象,并争取对方提供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的担保来保障自身债权的安全,确保在发生交易风险时有担保财产可供清偿自己的债权。
财产保全意识。如发生诉讼,申请人可依法在诉讼前、诉讼中、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
配合执行意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权利的实现不仅要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更有赖于申请人的积极配合。申请人在立案时应尽力提供详实的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信息等执行线索,以便法院能快速、具体地采取切实、高效的执行措施。(魏川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