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更好行使监督权?实施办法明确这些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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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更好行使监督权?实施办法明确这些新要求

2025-08-29 11:56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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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四川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提出了新要求。

8月28日,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贺江华介绍,实施办法共11章98条,内容主要包括监督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

依照新修改的监督法,为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实施办法增加了关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的原则,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的原则以及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核心理念。

实施办法也加强了审议意见的研究办理。贺江华一条一条解读道,实施办法要求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形成问题清单,便于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工作进行后续监督,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强化跟踪监督,实施办法规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开展专题调研和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对审议意见办理工作或者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形成的跟踪监督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实施办法明确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一府一委两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这项条款有助于提升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质效。

针对满意度测评制度,实施办法不仅明晰开展满意度测评的事项,还明确满意度测评结果的反馈形式,并强化满意度测评结果的运用。

聚焦财政经济工作的监督,实施办法明确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包括十个方面的具体内容;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和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规定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规定常委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提高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实施办法还增加专题询问的相关内容,明确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询问;规定开展专题询问的方式和原则,要求进行专题询问前应当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规定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被询问机关研究处理,被询问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实施办法细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的程序。规定常务委员会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进行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意见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以及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责任编辑:刘桢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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