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3-06-06 09:44:24 编辑:易琼华 点击:
6月5日是“六五”世界环境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汉源县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2年雅安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和2022年雅安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10件。
案例一:阿罗某某等六人盗伐林木案
被告人阿罗某某等六人得知枫树、槭树可卖与商家制作小提琴、大提琴,2021年5月至9月期间,六人先后在宝兴县、天全县盗伐枫树和槭树60.68立方米,获利20余万元。案发后,宝兴县法院主动引入“碳汇”修复模式,引导六人自愿从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认购24000公斤“碳汇”,用于修复其破坏的生态环境。法院审理认为,阿罗某某等六人的行为均构成盗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分别判处六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拘役6个月不等的刑罚或单处罚金,并判处被告人按照植被恢复方案补种云杉70株,连带赔偿被盗损失。
此案是全省首例引入碳交易机制、开启“碳汇”修复模式的司法案件。
案例二:李某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9年至2020年期间,李某甲及其儿子李某乙从龙某某、马某某处收购小熊猫活体18只、川金丝猴活体18只,运至山东、江苏等地出售给经营动物园的刘甲及其他动物园经营者,非法获利8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李某甲等人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3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判令徐某某、刘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5年内禁止从事与野生动物有关的一切经营性活动。判令李某甲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的判决,打击了“猎捕-收购-运输-销售”的“一条龙”完整产业链,使国家公园内的物种得到一片更为完整、连续、广阔的家园。
案例三:陈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2019年8月,陈某某利用电捕设备在石棉县王岗坪乡某村的玉米地,先后猎获两头黑熊、一头野猪。一头黑熊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雷某(另案处理),另一头黑熊的两只熊掌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另案处理),其余黑熊肉自己食用。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非法猎捕并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通过此案逐步摸索出独具特色的“熊猫+”模式,对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生物多样性进行全覆盖司法保护。
案例四:曹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2年2月,曹某某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垦位于汉源县唐家镇五里社区6组的集体林地18.86亩,用于种植桃树等农作物。汉源县法院根据曹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曹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将“补栽补种+购买碳汇”作为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依据,把“缴纳保证金+修复方案作为判决附件”作为从严处理的手段,丰富了保护修复森林资源及生态的司法举措。
案例五:陈某、陈某军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2年7月,陈某、陈某军等七人在流沙河河段用自制导电鱼杆捕获渔获物634尾,共4.42公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法明理,陈某等七人主动认购21000公斤碳汇,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汉源县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陈某、陈某军等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没收作案工具,追缴渔获物;由陈某等七人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60792元,或通过以劳代偿的方式抵扣生态修复赔偿金。
法院提出保护流域碳汇,丰富了碳汇的种类,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
案例六:贾某、田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2年1月,被告人贾某、田某携带甲氰菊酯等物品,驾驶车辆到天全县喇叭河景区,往景区河道投放并捕捞鱼类,造成鱼类直接间接损失共计259641.6元,生态损失无法用经济指标衡量。法院审理认为,贾某、田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拘役7个月,并处罚金;贾某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评估费211713.28元,田某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评估费52928.32元。
法院依法严厉惩处破坏水资源犯罪行为,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也是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守正创新,努力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局面。
案例七:欧甲等三人盗伐林木案
2021年6月初,被告人欧甲邀约被告人欧乙及其儿子欧丙前往天全县喇叭河镇新沟村林区盗伐“花楸树”(树种为金钱槭,商品名为枫木),将一株“花楸树”断为四筒,林场工作人员发现、堵截,三人弃车逃逸。法院经审理认为,欧甲、欧乙、欧丙盗伐枫木一株,蓄积8.089立方米,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根据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主次作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主动认购6066公斤“碳汇”等情节,判处三人6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生态兴则文明兴。此案审理中,法院依法严厉惩处破坏林木资源犯罪行为,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落到实处,积极探索创新生态修复方式。
案例八:石棉县市场监管局申请执行王某某罚款案
2021年9月16日,石棉县市场监管局联合石棉县农业农村局、石棉县公安局在王某某家中查获鲜活石爬鮡等野生鱼177尾、冻体野生鱼18袋。县市场监管局以王某某收购销售野生鱼类的行为违反了《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罚款5.1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18袋冻体野生鱼。王某某拒不配合,县市场监管局遂向法院申请执行。2022年9月,法院召开听证会,经现场释法明理,王某某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当场缴纳部分罚款,并表示将积极缴纳剩余款项。
长江“十年禁渔”实施以来,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行为,并通过以案说法,引导公众健康消费,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案例九:郑某某等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曹某、郑某某先后从车某等5人处购买了红豆杉5株、桢楠树2株,并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将树木砍伐切割后装车运至大邑县销售给王某某。王某某共支付曹某购树款2.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等8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替代修复生态的悔罪表现,分别判处8人1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该案是法院在办理非法收购、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涉刑事案件办理中首次引入“碳汇”补偿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司法案件。
案例十:吴甲、杨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2012年,被告人吴甲注册登记天全县顺河砂石场个体工商户。自2018年起至2020年10月初,吴甲、吴乙在天全县小河镇曙光村5组龙打沟处超越许可证规定采挖河道砂、非法采挖连砂石,非法获利为1183万余元。2019年5月至12月,杨某某、许某某、吴甲在牛黄沟非法采挖洞渣并销售,非法采挖的洞渣市场总价值为132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甲、杨某某、许某某、吴乙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各被告人的行为性质、量刑情节,判处各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2年6个月至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80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中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同时判令追缴违法所得及没收相关作案工作。
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法院严厉的打击和震慑此类犯罪,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秩序,维护“代际公平”和永续发展。(杨棕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