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周某某的实名举报材料,举报宜宾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在长宁县某地偷着无证生产预包装酒。
12月3日-4日,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长宁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餐厅等地查获标示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大湾酒厂生产的万顺家酒86件+90瓶,标示贵州成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44件,标示四川省宜宾竹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万顺家酒4件,标示四川省宜宾竹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宴酒4件、某藏30品酒163件。
为谋取暴利,宜宾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偷着灌装预包装酒进行销售,生产场所条件简陋,生产时间长,涉案产品多,数量大,销售范围广,危害很大。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宜宾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预包装酒冒用了长宁县大湾酒厂、四川省宜宾竹海酒业有限公司、贵州成龙酒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此外,宜宾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还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中。
该案波及范围广,查处难度大,涉案品种多,涉案金额大,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该案件的查办,打掉了宜宾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非法生产预包装酒的黑窝点,斩断其非法利益,净化了白酒食品消费市场,给违法者有力打击和巨大震慑,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利。(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