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营山县法院以案为例,对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问题进行了解析。
张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一交叉路口路段逆向行驶时,与直行由郭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25天,出院后张某到鉴定机构针对续医费和误工期进行了鉴定。原告张某将被告郭某以及郭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在庭审中,郭某辩称其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所有的赔偿都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那么,是否机动车在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后,车主就不用承担赔付责任呢?
答案是否定的。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第三人受伤的,伤者可以请求车主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交强险的赔付金额为18000元,在交强险不足以赔付的金额,用商业险进行赔付。在医疗费报销中,以票据为准,按照15%左右的比例,扣除非医保报销范围费用。也就是说,医疗费中15%左右的费用,需要车主和受伤者按照责任划分比例承担。但如果购买“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就可以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全部报销,车主可以不用赔付。除此之外,伤者的鉴定费和诉讼费也是由车主和受伤者按照责任划分比例,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其他的均可以在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杨涵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