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一环路北段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申请人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身体受伤,后经公安局认定,被申请人唐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家人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在住院治疗期间,仅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18000元,第二被申请人未支付后续医疗费用。申请人已年近八十,伤情严重,需长期住院治疗,且家中经济较困难,无法继续负担接下来的医疗费用,故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
了解到申请人具体的家庭情况和身体状况后,营山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被申请人先行支付申请人住院治疗费用50000元。
执行局接收民事裁定书后,迅速开展财产查控工作,最终在被执行人的一张开户银行卡内查询到有五十余万元余额,执行局迅速冻结五万元,并于当天扣划至营山县法院诉讼案款专户。了解到申请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每天都需要支出,执行干警优先办理,先予执行的五万元款项当天划拨至申请人账户。
“法院的人性化处理,让我这个老太太十分感动,感谢法官。”收到款项划拨后,申请人打来电话表示感谢。(杨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