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各类市场经营者疫情防控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2-08-31 09:32:59 编辑:刘军 点击: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市各类市场经营者疫情防控的
提醒告诫书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为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动态清零”总方针和“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全市各类市场经营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价格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自律,依法依规经营。各类经营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完善疫情防控制度,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储备适量口罩、手套、消毒剂、测温仪等防疫物资。严格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经营场所入口处要增加体温测量设备并落实专人管理,严格执行戴口罩、扫场所码、查验行程码、测温等措施。
二、严格进口冷链食品管理。凡是外省直接入泸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进入我市集中监管仓集中消毒和检测,取得出仓证明方可上市流通。进口冷链生产经营单位在应在“川食安”溯源平台上注册备案,及时录入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信息,实现“首站赋码、一码到底”。经营进口冷链食品应实施“三专”管理、做到“四个不得”,即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没有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均不得上市销售。
三、严格药品销售管理。发生本土疫情时。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等药物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将信息推送辖区街道(社区)管理,及时督促用药者开展核酸检测。严格疫情防控药械采购、储运、冷链管理、配送使用等环节质量管理。
四、严格价格管理。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不得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储存数量或储存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五、严格做好宣传教育引导。要充分利用LED屏幕、广播、公告栏等宣传载体,及时宣传疫情防控知识、防范措施,发布疫情风险预警信息,提高员工、顾客的自我防范意识。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坚决抵制和纠正散播谣言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社会各界、广大消费者请及时拔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