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四川高院、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合新闻发布会上,四川高院发布了2021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江阳法院审理的一件刑事案件名列其中。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通过淘宝网、微信等向他人购买电子书籍后,通过微信、QQ等向被告人赵某等不特定人员销售电子书籍两万余册,非法经营额达200万元。
2015年年底开始,被告人赵某使用淘宝网对外销售电子书籍。2018年1月以来,为销售电子书籍,被告人钟某自建网站“天天kindle”并负责网站的维护和管理,被告人赵某则利用该网站销售电子书籍。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通过网络下载、向被告人孙某等人购买等方式收集电子书籍后,通过微信、QQ等向被告人赵某甲等不特定人员销售电子书籍七千余册,非法经营额达15万元。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甲通过网络下载、向被告人赵某等人购买等方式收集电子书籍后,通过微信、QQ等向不特定人员销售电子书籍五千余册,非法经营额达16万元。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逐渐成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主要犯罪方法,而电子书亦成为著作权的重要载体。本案系通过网络售卖电子书的新类型犯罪案件,涉及网络电子书证据收集和评价、电子书权属及数量认定等问题,具有典型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面对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难题,在是否“未经许可的”认定上,法院围绕涉案复制品是否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被告人能否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综合判断,进而认定被告人传播电子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本案在取证、定性、异同性比对等方面的认定,有理有据,深度契合了打击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的现实需要,有力震慑了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对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版权生态具有重要意义。(江阳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