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先某、被告唐某居住在同一村社。2020年2月,唐某在鱼塘钓鱼,
先某经医治支出医疗费3万余元,并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庭审中,先某主张与唐某系义务帮工关系,先某在帮工活动中受到损害应由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唐某支付其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的各项赔偿费用共计40余万元。
而唐某则认为,先某的行为属于临时帮忙,不属于义务帮工,且先某的损失系自己操作不当造成,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江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帮工是指自愿无偿地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行为,
本案中,唐某钓到鱼后,先
关于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首先,钓鱼作为一种户外活动,参与该活动即有可能产生一定的风险,先某、唐某作为钓鱼者应有明确的认知。其次,唐某钓鱼在鱼上钩后由其控制鱼竿,由二人合力将鱼捞上岸,虽然唐某并无主观上的故意,但在与先某配合完成从鱼钩上取鱼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对于先某而言,其近距离用抄网搂鱼,明知鱼线上的鱼钩处存在尖锐部件,存在潜在的危险,疏忽大意未尽到谨慎义务,导致自身受到损害,对此先某也存在一定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江阳法院认为以先某、唐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故判决被告唐某赔偿原告先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9万余元。
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该起纠纷圆满化解。(江阳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