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建议为科技创新专门立法 以“负面清单”形式为科技创新设定边界

来源:四川日报 时间:2021-05-28 09:10:16编辑:邢春燕
在5月27日召开的省政协十二届第十四次常委会议上,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在大会发言中建议:加强科技创新领域地方立法工作,用稳定、透明、公平、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最大限度释放科技创新的潜力和活力。
目前,我省已颁布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在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的委员们看来,当前,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下,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均取得显著成绩,但也出现重复布局和“新瓶装旧酒”等乱象怪象,导致一些创新技术难以得到有效支撑。为此,必须从法制层面着手,规范科技创新活动主体责任,制定切实有效的科技创新扶持和保障政策,促进国家创新体系良性发展。
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建议,我省制定促进科技创新的地方立法,应注重与财政、国资、投资、教育、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环境保护、军民融合等领域立法的协调、联动,避免各自为政,确保衔接有序。
在立法中以“负面清单”的形式为科技创新设定边界,是此项建议中的一大亮点。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建议,从“限制”和“禁止”两个层面着手控制科技创新风险,以明确、可预期的方式赋予创新主体更大程度的自主性。“以前我们的制度更多是从正面要求科技人员如何做,而‘负面清单’重在划出科研活动规则边界,让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明确知道哪些事不能做,这样既有利于增加科技活动的自主性,也有利于更严格地遏制科技活动违规行为。”省政协社法委工作人员介绍。
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还建议,严格区分科技创新罪与非罪的界限,慎重对待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依法保护科研人员通过自己的创新成果获取的合法收益。
对此,有司法界人士表示,在我省司法实践中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纠纷非常少,从侧面折射出我省科技成果进入生产应用层面的数量不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现行政策有模糊地带,科技人员不注意就会踩线。只有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更好地保护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收益,从而保护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围绕完善科技创新的保障措施,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建议,深化川渝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探索建立两地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数据共享等制度,统一执法和司法裁判标准,合力打击跨区域、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同步播报
如何突破“没有成熟成果可转”?省政协教育界别呼吁
支持建设跨高校中试研发机构
“现在到了用‘银子’突破‘没有成熟成果可转’第三道‘关隘’的时候了!”在5月27日举行的省政协十二届第十四次常委会议上,来自西南交通大学的省政协常委张祖涛代表教育界别大声疾呼。
张祖涛对高校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面临的问题深有体会。他指出,加强创新链与产业链的对接,关键在于促进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而现实是非常多的技术成果由于成熟度低、风险太大找不到社会投资,只能“生在实验室,死在校园内”。
“科技成果转化最需要的是中试而不是中介。”张祖涛解释说,高校院所的实验室成果大多技术成熟度较低,需要经过中间性试验过程(简称“中试”),才能转化成企业能够应用的产业技术成果。
在张祖涛看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存在三道“关隘”,“没有成熟成果可转”正是横亘在众多高校院所面前的第三道关隘,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道关隘。“建议省委省政府支持建设跨高校中试研发机构,突破这最后一道关隘。”张祖涛说,可以西南交大现有中试研发平台公司为基础,联合在川高校院所共同参与,将其升级、整合为省校共建的省级跨高校(院所)中试研发机构。
来自西南石油大学的省政协常委秦启荣深有同感。他建议,政府支持建立跨高校联合中试研发机构,面向社会优选科技成果进行中试,推进成果快速落地转化。
省政协常委、乐山市政协副主席刘淑玉提出了“中试孵化基地”建设思路:“建议采用政府搭建、民营兴建、企业自建、闲置改建等模式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建设一批聚焦细分领域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产业化‘一条龙’培育基地,为科技成果中试转化营造良好条件。”
张祖涛同时建议,政府设立中试研发专项资金,解决缺乏长期稳定中试资金的问题。(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