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牟某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对全县水生物、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破坏了全县渔业资源,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并处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2021年2月,被告人牟某某携带捕鱼装置(逆变器和电瓶)和渔网在峨边县天然河内捕鱼,其中用电瓶装置捕捞到小尾水产品270尾,用渔网捕捞到大尾水产品5尾。其电鱼的行为不仅造成鱼类的直接死亡,电流还对自然水域内鱼类的性腺造成破坏,导致不育,不能进行繁殖活动,严重影响鱼类的种群延续,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牟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在天然河流内捕捞水产品,其行为造成渔业资源受损,破坏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责任。峨边检察院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牟某某在大渡河峨边段增殖放流2567尾规格6-10cm的齐口裂腹鱼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8月26日峨边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支持了峨边检察院的请求。
8月27日,峨边检察院联合峨边法院、峨边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在新场乡长虹村大渡河边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增殖放流。放流过程中,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对放流鱼苗数量进行现场清点,查看了鱼苗健康状况,随后在渔政部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由被告牟某某将2567尾规格6-10cm的齐口裂腹鱼苗投放入大渡河中。本次投放的鱼苗生命力和适应能力极强,能有效恢复大渡河河内鱼类生态环境,这种“以补代罚”的方式,既让被告接受了教育,又使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下一步,峨边检察院将持续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与相关职能部门携手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切实为建设“美丽峨边”“生态峨边”贡献检察力量。(陈星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