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下午1时许,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慈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德水北路有人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警对违法行为人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处以行政罚款。
河东公安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遂宁市中环线以内区域和西部物流港建成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侯安芳)